离谱!结算完的业务,民企还能起诉国企供应链公司是融资性贸易,要求国企把利润吐出来?

万联网 , 张春艳 , 2025-06-01 , 浏览:529

本文作者:张春艳

万联网首席供应链业务法律风控专家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主任

已交易结算完的贸易业务,民企却起诉国企供应链公司,说双方合作是融资性贸易,要求国企把利润都吐出来?

双方存在真实货物交付,但结算是根据资金占用时间与资金年化率计算的,国企扣除资金收益再结算给民企时,民企是亏损的,于是民企主张为融资性贸易,国企不能扣除收益?

国企供应链公司交货给下游后,下游逾期付款,多次催付后下游客户主张双方是融资性贸易,说“虽然我们签发了收货确认单给你,但实际上根本没收到货”,而国企也无证据证明有真实货物交付?

千万别以为上述情形是虚编捏造的,实际上是我们在处理不少“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案件中经常碰到的。大家是不是觉得国企干供应链业务真的太难了!是不是感觉雷有点多?特别是动不动就容易被扣上“融资性贸易”的帽子,多少国企兄弟因此栽进去,不仅营收没稳住,反而被民企要挟,吐出之前的微薄利润,还得被官司缠身,甚至还有高管因此进去的。

说白了,就是咱们国企之前在干供应链贸易业务时太野了!现在国资委要求央国企做“穿透式监管”。但当下不少国企供应链公司仍存在不少乱象:风控部门孤军奋战、管理层重业绩轻合规、执行层权责不清晰不明确、流程漏洞百出......究竟怎么把这些乱象摆正、怎么把风控责任压实到每个人头上、怎么避免掉入融资性贸易的陷阱,今天我们来掰扯一下。

一、国企首先得明确各部门权责,并构建全员风控的治理架构

(一)先来看看这几年的政策依据

2023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简称“十不准”),明确严禁各类虚假交易,明确规定: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2024年9月1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施行,明确对“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行为的追责机制。

2025年3月,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穿透式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供应链公司的全员风控现状

1、风控部门“单打独斗”,其他部门无合规/风险意识:

2、决策脱节:管理层重业绩轻合规,执行层缺乏风险意识;

3、权责虚化:公司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权责不清晰不明确,效率低下,员工的自主性不能充分发挥。

(三)优化建议:构建权责清晰的全员风控机制

1、部门协同:明确业务部门、风控/合规部门、运营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部门的协同职责,各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于不同节点的风险管理职责;

2、责任明确化:明确各部门的权责利,将全员风控指标纳入绩效考核。

二、其次还要健全完善内控与风控的制度体系

(一)供应链公司在内控或风控方面的现状

1、内控或者是风控制度没有体系化,制度不完整,不能覆盖业务全流程、各部门各环节、各要素(人、财、物、信等)。

2、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可执行性。

3、制度与制度之间互相矛盾。

4、内控要求没有贯穿到制度流程中。

5、未能将风控/合规文化建设、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有效融合到制度体系中。

(二)内控/风控体系的优化建议

核心是做好风控/内控制度体系的分层级,包括基本制度、操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覆盖业务开展的全流程、全要素(人、财、物、信息等)。

三、供应链公司要怎么管控好全流程风险?

(一)供应链公司的全流程风险管控现状

1、重事前的业务准入评估,轻事中的运营管理:有些公司甚至没有独立的运营部门,有些公司即使有运营部门,人员数量与专业性也无法匹配业务的开展。对于“事中”运营涉及的货物运输、仓储、收发货、交付、品控、盘库、巡检等,参与程度远远不够;

2、重资金流,轻货物流:三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中,重视资金的收付,对于货物的流转过程不实质参与;

3、重事后的逾期账款的处理,轻业务导入后的预警机制、行业的持续跟踪与分析、客户动态管理等。

(二)全流程风险管控的优化建议

业务从事前的准入评估,到事中的运营操作、事后的跟踪管理,各部门应协同对业务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管控。很多风险都是在事中与事后未及时发现或管理存在漏洞导致的。

要全面查缺补漏,注意各种细节漏洞。在我们帮助30+家国企进行供应链业务合规与风险诊断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国企供应链公司仍有几十种运营操作上的细节漏洞。

例如,人员权责各种细节问题、合同和单据各种细节问题、各环节的操作标准与执行细节问题,最终不只是导致公司自以为应有的权益名存实亡,还让公司暴露于诸多风险中而不自知,给下行时期民营企业钻漏洞带来各种的可操作性。由于细节庞杂,本文暂不做列举。(如需供应链业务合规与风险诊断服务,可联系万联网李老师19168536275)

四、供应链公司如何合规开展供应链业务?

(一)融资性贸易案频发,究竟如何规避此风险?

1、合规现状:国企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常有“融资”嫌疑

大部分国企供应链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中都明确规定不准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但在实务中,却经常存在以下问题:

(1)制度中经常出现带有“融资”属性的描述,如: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额度、客户授信额度、资金敞口等带有金融属性的表达。

(2)内部上会审批文件中,在进行收益测算时,经常与资金年化收益直接挂钩测算。

(3)开展业务时,按资金年化收益与客户确定采销的毛利。

(4)与客户结算对账时,按资金年化收益确定与客户的最终结算价格。

2、真实案件:多家国企被民企以“融资性贸易”要挟

不少企业陷入融资性贸易的法律纠纷中,穿透还原事实后才发现自己已成为循环贸易中的一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处理的“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案例中,已经出现了多家国企被民企以“融资性贸易”要挟、耍赖的情形,这也使得不少国企很苦恼。根据实际案情,我们简单归纳为以下4种情形:

(1)情况一: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逾期不交货,在国企供应链公司要求供应商交货或退款时,供应商主张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说是融资性贸易,经穿透后才发现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供应商实际已转付给某一融资主体,在整个交易链条中,已形成闭合的循环贸易。

(2)情况二:国企供应链公司在交货给下游客户后,下游客户逾期付款,在国企供应链公司催下游客户付款时,下游客户主张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说是融资性贸易,经穿透后才发现下游客户实际上是国企供应链公司供应商的关联企业;这种业务的交货,大部分是由供应商“直发”货物给下游客户,下游客户签发“收货确认单”给国企供应链公司,在下游客户逾期付款后,下游客户都说“虽然我们签发了收货确认单给你们,但我们实际上根本没有收到货物”,而这时国企供应链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有真实的货物交付。

(3)情况三:还有部分国企供应链公司遇到这样的情况——已结算完的贸易业务,民营企业起诉国企供应链公司,说双方之前的合作是融资性贸易,是借贷关系,要求国企供应链公司把之前的利润全部吐出来;

(4)情况四:更有甚者是,双方确实存在真实的货物交付,但双方的结算是根据资金占用时间与资金年化率结合计算出来的。模式如下:民营企业与国企供应链签订合作协议,大致内容就是双方合作开展某个项目,由民营企业发货至项目地,货到项目地后,国企供应链公司支付七八成的货款给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与国企供应链公司双方最终则是根据下游客户的实际回款扣除国企供应链公司的资金收益后进行结算,在下游客户付款严重逾期后,国企供应链公司扣除资金收益后结算给民营企业时,导致民营企业在这个项目中是亏损的,民营企业不甘心,所以就主张双方是融资性贸易,双方之间其实质是“借贷”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国企供应链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扣除收益。

3、究竟何为融资性贸易?

“不出事叫贸易,出了事叫融资性贸易”,相信不少国企供应链公司都听过这句话。这也暴漏出了融资性贸易的隐蔽性和定义的模糊性。??????????下面,我们将从国资委视角、司法视角、刑事犯罪视角三个维度,带大家进行探讨:

(1)国资委视角

2023年3月1日,国资委在官网分享了2023年2月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其中对第3个热点问题“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作出了如下答复: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1)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3)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4)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74号文”第四条: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并具体描述:融资性贸易合同条款通常存在垫资、融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等借款合同常见表述,本质是无商业实质、以贸易业务为名对外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变相提供资金,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充当融资通道,极易滋生腐败。融资性贸易资金方缺乏对货权的实际掌控,缺少对货物市场波动的关注,存在巨大资金风险,必须严格禁止。

综上所诉,不管是国资委的定义还是“十不准”的描述,融资性贸易的本质都是无实业实质,以贸易业务为名提供资金。

(2)司法视角

融资性贸易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我国的法律和法规没有针对融资性贸易有过专门的界定和规范。司法实践中,融资性贸易一般认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即各贸易主体间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效,按其隐藏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处理,最终会认定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其通常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参与主体至少为三方,各方均同时兼具买方和卖方的角色;2)大部分情形是对同一批货物进行闭合性的循环贸易,实质上构成自买自卖;3)各方均没有实际的货物买卖意图,且实际履行中不注重货物的交付、验收等环节,更注重货款的支付和流转;4)至少有两方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事实明知或者应当知道;5)融资方同一批货物高买低卖,承担出借方的资金利息与各通道方的通道费用;6)仅有资金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实际流转,货物自始至终在融资方或其指定方的控制之下,有些甚至从始至终都没有真实的货物存在。

一旦被认定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后,各方的责任会被重新界定,贸易公司自以为有的权益可能无法实现,根据我们处理的众多案件,有多种不同情况。

(3)刑事犯罪

实践中,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债务方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或者债务方卷款跑路时,出借方会受到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出借方为挽回损失通常以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为由向通道方主张民事责任,通道方如在合同纠纷案项下无法完成“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举证责任,或在侵权纠纷案由下无法举证自身无过错,均有可能承受巨额经济损失。

作为出借方和通道方的国企供应链公司,其经营管理人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如造成严重损失,则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以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除此之外,如在促成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业务环节如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行贿罪、受贿罪等贿赂犯罪。

4、怎样识别融资性贸易,避免掉入此坑?

看完了国资委视角、司法视角、刑事犯罪视角下对于融资性贸易的定义,我们也就清楚了融资性贸易和正常贸易的分界在于目的和手段是否名实相符。融资性贸易中,融资是目的,贸易是手段,不管是贸易背景还是交易环节,无不体现出一种人工雕琢的痕迹,既缺乏商业实质,也不合商业逻辑,名不符实。而正常贸易中,出卖商品和买受商品既是目的,也是手段,所谓的资金融通则是附带效果,目的和手段合一,名实相符。

简而言之,供应链金融是贸易基础上的融资,而融资性贸易是以融资为目的的形式贸易。要对二者作出有效的辨识和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正常的真实的贸易背景。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融资性贸易其本质没有商业实质,其目的就是融资。若国企供应链公司在做贸易业务或者供应链业务时,若能做到以下几点,可以大大降低被定性为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1)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中,其中之一为终端用户,并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等。

(2)货物交付过程中,把控货物的真实交付,若货物运输/仓储能由供应链公司负责安排更好,若不是,而是由供应商直接发货至下游客户处,收交货时供应链公司也尽量现场查验且交付手续完善,并保存好交付环节的证据链。

(二)供应链公司最关心的: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入问题

供应链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若存在下述情形,审计一般认为企业是代理人,不是主要责任人,不能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1、不参与货物的运输/仓储:

2、当天的原地货转;

3、在交易过程中,未实质控制标的;

4、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如:产品质量不承担,交货责任不承担等;

5、存在其他影响作为主要责任人判断的因素。

但是,大部分地方国企供应链公司都有营收规模的考核要求,如前所述,绝大多数的国企供应链公司又不太愿意参与到货物的运输、仓储环节亦或是无力承担作为买方、卖方应承担的责任。

此时,审计在实务中,不仅会关注供应链公司是否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同时也会关注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货物的库存风险,是否有货物价格自主决定权(毛利是否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方面,再结合具体的业务模式、交易过程、合同约定等方面综合判断供应链公司是否对商品具有控制权,从而判断是不是主要责任人,是否可以总额法确认收入。

总结

综上,穿透性监管既是合规要求,也是控制风险的必要方式。既需要权责清晰明确的全员风控机制,也需要健全的内控制度体系;既需要全流程管控风险,也需要明确关键环节的管控措施,最终压实内控工作责任。

来源:以上章节内容选自《中国供应链服务生态创新发展白皮书2025》,白皮书中收录了15位业内资深专家大咖、实战企业家对供应链生态服务未来发展的深度思考(含本文作者:张春艳等),以及9大供应链服务发展的特色标杆企业案例,适合从事供应链业务的企业朋友详读,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扫码下单购买哦~

——本文作者——

张春艳

万联网首席供应链业务法律风控专家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主任

1、拥有17年供应链业务与供应链金融风控实战经验

2、曾任怡亚通等供应链企业风控总监,负责公司产品架构设计、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及项目风险防控

3、现为20+国企供应链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与合规专项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了几十起因供应链金融产生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

4、服务过的典型客户有:新疆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财投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丰城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交投集团旗下俄运通平台、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能投(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港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腾讯与招商局合资公司)、深圳蜀物实业有限公司、中方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联合利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顺丰数科(深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日本国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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