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国企都在干的托盘贸易,会不会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网上看到一篇文章,说有个国企供应链公司的一笔贸易被上级审计盯上,最后结论认定是融资性贸易,违规!
这里就有一个话题,托盘贸易到底是不是融资性贸易?
我说三个案例:
案例1:
一个钢厂要出口钢材给一个美国公司。
交易条件都谈好了,在签合同之前,美国买家说缺资金,找来一个供应链公司,要钢厂跟这个供应链公司签买卖合同,美国公司再跟供应链公司签背靠背的买卖合同。
合约签了,这个供应链公司开了信用证给钢厂,也去租了船,并找物流公司出了提单给钢厂,还在钢材的生产过程中去现场看了几次货。
货到了美国,美国买家没有按时付款给供应链公司,供应链公司把货给卖了,然后找理由没有全款给钢厂。
案例2:
有两家公司本来有买卖交易,货物据说是存放在某地的一个仓库。
后来第三家公司听说了这个交易,为了增加自己的贸易量,拉了第四家公司一起介入了那两家公司的交易。
货物流向是卖家把货给这个第三家公司,第三家公司给货第四家公司,第四家公司再把货给下游买家,大家都是通过货物交接单确认收货。
资金流是买家把钱给到第四家公司,第四家公司给钱第三家公司,再由第三家公司把钱给到卖家。
这样做了几次,交易都挺顺利的完成了。
后来有一天,第三家和第四家公司被买家告了,买家的理由是,仓库根本没有这批货,想去提货提不到,要求退款。
这时候,第三家和第四家公司去仓库打听,才得知仓库根本没有这批货物。这时候,那个卖家也失联了。
案例3:
有个进口镍矿的贸易公司,进口量挺大的。
由于资金需求,就找了中间方,把货卖给这个中间方,贸易公司就可以先拿到货款,然后再让指定的下游买家把货买过去,过一段时间再由指定的买家付款给中间方。
开始的时候交易都是有货的,就是说,贸易都是基于已进口的货物展开的。
后来做着做着,贸易公司在没有货的情况下,为了资金需求,也跟中间方签买卖合同,只要后面能让最终的指定买家付款给中间方就没事了。
货物在涨价,贸易公司不急于卖货。
后来,货物大跌价,贸易公司的资金跟不上,指定买家没钱付给中间方了,那就出事了。
上面这三个案例都应该属于托盘贸易,但哪个是融资性贸易呢?
从审计的角度我真不知道如何认定了。但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参考如下:
第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千万不要说没走货就一定是融资性贸易。
因为最高院有多个判例认为,不能只因为“走单、走票、不走货”的模式就认定为虚假贸易。
经常有人问这样那样的模式会不会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可以这样说,就算是融资性贸易,也都是签好买卖合同,有交货确认凭证,并且开了发票,表面上都是在做买卖。
所以,单从形式上判断是不是融资性贸易是难以判断的。
那法律上是怎么认定融资性贸易呢?
要证明交易是融资性贸易真不容易,因为大家本来都是签好合同,有各种交易凭证。
现在说是融资性贸易,就是要推翻所有的交易文件,要求不按合同和交易文件来做。
那怎么办呢?
之前我分析过多个最高院的案例,写过多篇文章,总结起来,证明交易是融资性贸易有三个证明重点:
一是交易下到底有没有货物。
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买卖还是借贷。
三是交易下谁是出资人,谁是用资人,谁是中间人。
所以,判断托盘贸易是不是融资性贸易,在法律的角度是不能机械地、简单地从形式入手的。
另外还想提醒的是,参加这类托盘交易,千万不要只是双方业务拜访一下就算了,一定要亲自去码头、堆场看货,拍照、拍录像,跟码头、堆场的人沟通,取得书面证明就更好了,目的就是为了确认交易的货物是真实存在的。
这些都是证据!
如果参与托盘交易连面也不见,货也不看,觉得有利润空间,或者能做大贸易量就冲过去,那就更危险了。
在双方交易过程中,一定是要围绕货物买卖的目的进行沟通,确保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买卖,而不是借贷,并保留好书面凭证。
还有,是不是参与托盘贸易的一方,不用出资,不用出货,就没有风险了?肯定不是的,因为出的是“信用”,一旦出事,就很大机会被起诉了。
无论如何,参与这类托盘贸易,无论是否融资性贸易,都必须很谨慎,千万不要想着上下游是国企就可以放心。因为一旦资金链断了,为了各自利益,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包括原来确认过的文件都会找理由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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