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家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从“总额法”变“净额法”,收入确认方法调整引关注

万联网 , 毛莉 , 2025-05-08 , 浏览:142

近期年报季,资本市场出现了一波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小高潮”,有近20家上市公司公告涉及收入确认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有的甚至因此受到监管警示和处罚,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多家公司将收入确认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确认收入时有两种主要的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这两种方法的选择取决于企业在交易中的角色、承担的风险以及是否拥有对货物的控制权等因素。

近期,会计差错更正现象在资本市场较为集中。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4月,东莞控股、皇氏集团、大港股份、ST高鸿、立方数科、铁龙物流、超讯通信、和科达、奥特迅、科达自控、神雾节能、万向钱潮、西陇科学、微创光电、润泽科技、罗牛山、上海物贸等近20家上市公司均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这些公司均对部分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进行了调整,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且涉及业务类型繁多,从贸易类业务到各类专业服务业务等均有涵盖。

从上述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来看,其调整原因各有说法。有的公司如皇氏集团是在收到监管警示函后积极整改,这体现了监管力量对企业财务规范的重要推动作用;有的公司则声称是基于更严谨执行收入准则,如ST高鸿、超讯通信等,通过对业务的重新自查与判断来调整核算方法,这看似是企业自我纠错的积极表现,但从侧面也反映出此前企业在业务核算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或对准则理解的偏差。立方数科对过往多个年度的数据进行调整,且调整幅度在不同年度均有一定占比,这一行为不禁让人对企业此前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产生质疑,也对企业的内控管理能力提出拷问。铁龙物流对以前年度业务进行严格自查后进行会计处理更正,这或许暗示过往业务管理与财务核算环节存在一定漏洞,此次更正虽是亡羊补牢,但对企业后续发展而言,能否真正吸取教训、完善管理才是关键。

从上述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来看,其调整原因各有说法。有的公司如皇氏集团是在收到监管警示函后积极整改,这体现了监管力量对企业财务规范的重要推动作用;有的公司则声称是基于更严谨执行收入准则,如ST高鸿、超讯通信等,通过对业务的重新自查与判断来调整核算方法,这看似是企业自我纠错的积极表现,但从侧面也反映出此前企业在业务核算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或对准则理解的偏差。立方数科对过往多个年度的数据进行调整,且调整幅度在不同年度均有一定占比,这一行为不禁让人对企业此前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产生质疑,也对企业的内控管理能力提出拷问。铁龙物流对以前年度业务进行严格自查后进行会计处理更正,这或许暗示过往业务管理与财务核算环节存在一定漏洞,此次更正虽是亡羊补牢,但对企业后续发展而言,能否真正吸取教训、完善管理才是关键。

会计监管中与收入相关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万联网发现前述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的多家上市公司公告中均提到了是根据中国证监会2024年8月发布的《上市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对2024年及以前年度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那么,我们来看看,《上市公司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对收入相关问题明确了一些什么?

为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证监会组织专业团队对上市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抽样审阅,并据此编制于2024年8月23日发布了《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报告指出,尽管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个别公司在收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资产减值测试、所得税会计处理及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错误或不足。

其中,该报告第一部分就重点明确了6条与收入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识别履约义务并计量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或提供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若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或服务本身或将其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或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应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软件销售合同中包括后续免费提供终身升级服务的条款,上市公司认为相关升级服务的期间不确定且后续不向客户收费,因此未将升级服务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并单独确认收入,而是错误地在软件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将整个合同交易价格一次性确认收入。对于软件销售同时提供升级服务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判断该升级服务是否满足可明确区分条件,充分考虑该升级服务是否可以单独购买、客户在不升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使用软件等因素。若满足可明确区分条件,上市公司应将该升级服务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对应的交易价格,在后续履行该履约义务的期间确认相关服务收入。

(二)对适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理解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条件的,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其中,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是指在企业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客户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在建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且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合格收款权是指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适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理解不正确:

一是未能恰当判断客户是否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有的上市公司仅依据销售合同中与客户约定根据安装进度分阶段验收条款,认定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并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有的上市公司仅依据客户安排驻厂代表实时监控建造进度,认定适用时段法确认收入。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双方协议约定、客户对在建的商品或服务主导使用和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等具体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取得了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不能仅因客户对在建的商品或服务分阶段验收或实时监控,即认定客户在履约过程中已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

二是未能恰当判断是否具有合格收款权。部分上市公司向客户提供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设计服务,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同时双方约定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若履约进度未达到某项里程碑内工作进度的 50%,则上市公司收取该里程碑50%付款额;若履约进度超过某项里程碑内工作进度的50%,则上市公司全额收取该里程碑付款额。上市公司对此判断其具有合格收款权,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由于合同约定的付款里程碑和企业的实际履约进度可能存在差异,上市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按照里程碑付款及相应解约补偿方式,不一定代表上市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三)对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判断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判断不正确。例如,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内部电子交易平台向经销商预售商品并收款,上市公司收到款项后向经销商开具发票即确认收入,后续由上市公司确定终端客户并直接交付相关商品,在此期间经销商无权自主决定终端客户和交易价格。对此,虽然上市公司内部电子交易平台标识了相关商品已转让给经销商并完成收款,但上市公司仍有权主导商品最终去向并获取经济利益,实际并未转移相关商品控制权,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相应地,经销商尚未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不能作为存货列报。还有的上市公司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对海外终端消费者销售商品,承担商品配送责任及途中商品的毁损风险,仅简单以无法获得海外物流签收时点数据为由,错误地在商品发出并交付物流公司时确认收入,未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恰当确认收入。

(四)项目设施建设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业务经济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合同履约义务实现时,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判断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了园区生产项目“代建—租赁—回购”协议,约定由上市公司主导有关项目设计建设,地方政府负责提供资金支持并作为名义上的产权人,代建完成后由上市公司以“先租后买”的方式使用项目并最终取得项目所有权。在项目建设期间,上市公司中标了地方政府下属代建方分包出的部分建造工程,并错误地确认大额项目建造服务收入。相关项目设施是按照上市公司的需求进行设计建设并由上市公司实际使用,上市公司负有确定的回购义务,实质上是地方政府为上市公司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并未向地方政府转移代建项目的控制权,不应确认收入。

(五)未恰当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移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判断是否有控制权时,可以综合考虑企业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了存货风险、是否自主决定商品价格等因素。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自建充电桩向客户提供充电服务,认为其属于主要责任人,将充电服务全部所得确认为收入,同时将其自电网采购的电力支出确认为成本。对于电力供应类业务,上市公司应谨慎判断其在提供充电服务过程中是否取得了相关电力的控制权,若未取得控制权,其收取的应付给电网公司的电费部分实质上为代收代付性质,应当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六)质量保证会计处理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如果质量保证可以单独购买、或该质量保证或其一部分是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或服务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该质量保证或其一部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否则,企业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有关规定对质量保证责任进行会计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质量保证会计处理不正确。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在销售合同中同时约定向客户提供长期质量保证,相关保证期限显著超出法律规定和同行业水平,但上市公司未将该质量保证或其组成部分单独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错误地在销售完成时将全部合同对价一次性确认收入。有的上市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对客户提供质量保证,该质量保证不构成单独的服务,但上市公司未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就质量保证计提预计负债。

滥用“总额法”将付出代价

近年来,证监会及交易所加强了对收入确认的核查,尤其针对贸易、供应链、平台服务等易混淆“控制权”的业务,且已有多上市公司因总额法与净额法适用错误被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轻则问询、警示,重则罚款、退市。

例如,霍普股份因未承担主要责任却长期使用总额法核算收入,导致财报数据不准确,被上海证监局责令改正;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2022年4月30日康隆达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营业收入6003.46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5.59%,由于上述事项及其他事项,康隆达、康隆达实际控制人张间芳、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卫丽皆被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隆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张间芳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卫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还有通过虚构业务、以总额法核算的上市公司最终吞下了退市的苦果,如新海退(简称“新海宜”)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证监会责令新海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并做出其退市的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也给予警告和罚款,最后新海宜成为2024年首个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其近18年的A股之旅也宣告结束。

2025年4月15日,*ST海越(简称“海越能源”)也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方收到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被罚超1200万元。其中,错误使用“总额法”计算营业收入,致使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是重要违法事实之一。

海越能源申辩称这是“会计准则适用理解偏差”,不存在主观故意。然而,监管部门并未采纳该说法,明确指出责任人未能保持应有关注,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表态传递出强烈信号:误用“总额法”并非可接受的会计自由裁量,而是不可触碰的合规红线。

海越能源此次被罚,退市进入倒计时,值得众多上市公司引以为戒。“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并非个别公司的偶发失误,而是财务披露中较为普遍且极具误导性的惯用手段。部分企业借此夸大营收规模、营造增长假象,扰乱了市场的估值基础。

如何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判断,远不止技术性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核心判断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上市公司在通道类、代理类业务中违规使用总额法,以扩大营业收入规模、美化财务报表。这种“业绩幻觉”一旦形成,不仅会误导投资者的判断,还容易成为财务舞弊的温床。

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建议上市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加强会计准则学习与理解。企业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参加会计准则培训,确保其对收入确认等相关准则有深入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同时,开展内部研讨活动,针对复杂业务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高对业务模式和收入确认方法的判断能力。

其二,全面审视自身收入确认政策,开展专项自查。所有涉及贸易类业务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处于供应链、平台服务、通道销售等行业的企业,应组织财务团队,对涉及代理、转售、分成等业务的收入确认口径进行深入自查,识别是否存在不当使用总额法的情况,并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可能的调整方案,避免被监管立案调查后追悔莫及。

其三,建立财务合规责任制,明确高管问责机制。上市公司相关岗位人员需明确,身处其位,必担其责。同时,建议上市公司强化对“签字责任”的培训,明确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等在财务处理中的职责分工和签署义务,确保制度有效落实到个人。

其四,重视外部审计意见,规避“内部视角盲区”。对于涉及重大判断的收入确认事项,公司应建立外部会计咨询和独立董事财务复核的双重把关机制。在年报、定增等关键环节,要充分重视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提升信息披露决策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同时,通过公告如实对外披露,以此降低自身合规风险。

来源: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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