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通报:1500万元国有资产蒸发!一国企供应链总经理被判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蹲号子是板上钉钉!

万联网 , donna , 2025-07-29 , 浏览:531

在煤炭、钢材、有色、化工等大宗商品供应链贸易链条里,国有企业往往凭借资金、信用、政策优势占据核心节点。供应链贸易业务看起来很简单,谁都能插一脚做进去,但实际上没那么好做。尤其对于国企供应链公司而言,稍有不慎,几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的国有资产就可能瞬间蒸发,然后团队上下还被追责、国企领导还可能去蹲号子......

今天分享的这起案件,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堪称国企领导失职被骗的反面教材——甲市国有A燃料公司总经理石某,一顿骚操作,让1500万国有资产蒸发得无声无息。更关键的是,他竟还辩称:这操作在业内很常规,我不能算是失职!

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讲讲,这家国企供应链公司的老总如何在合同上“放水”,最终让自己一步步滑向“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深渊,也给其他的供应链企业领导一些警示。

一、基本案情:1500万元国资预付款如何蒸发?

1、关键人物

  • 石某:中共党员、甲市国有A燃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 孙某:A公司既有债务人,欠A款项1100万元;同时实控B、D两家私营公司

2、案件详情

石某经A公司债务人孙某介绍,在明知实际供煤方为民营企业B公司的情况下,以A公司名义与国有企业C公司签订煤炭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向C公司购买煤炭,A公司支付1500万元预付款,并指定工作人员现场监督装船。同时,A公司又与私营企业D公司签订煤炭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上述向C公司购买的煤炭销售给D公司,货到港口在装船前付清全款后转移货权。

因运营上述购销业务的资金不足,故A公司向上级企业E公司申请借款。因为看好煤炭市场行情,为了促成这笔交易,在E公司召开的班子扩大会上,石某介绍了上述煤炭购销业务,并称供煤方C公司是国有企业,购煤方D公司也是国有企业,D公司装船前付100%货款,A公司再付款给C公司,A公司派人专门到港口与C公司一起交割。最终A公司成功借款

石某指令财务人员向C公司支付1500万元预付款后,在没有按合同约定派人监督C公司将煤炭装船的情况下,指令公司员工开具收货凭证给C公司。同时,石某亦没有及时向D公司索要货款,就向其发出了发货函。D公司亦向A公司开具了收货凭证。当C公司向A公司要收货确认函的时候,石某仅根据D公司的收货凭证,直接让下属盖章确认,并未进行任何实地确认,就给C公司开具了收货确认函。于是,C公司将1500万元预付款汇入B公司。后B公司与C公司皆未发货或退款,D公司亦未支付“购煤款”,导致A公司最终损失国有资产1500万元。

经查,B公司和D公司都是孙某控制的关联私企,在A公司与C公司签订煤炭合作协议前,孙某已经欠了A公司1100万元。

3、交易结构梳理

A公司(国企)→ C公司(实际是国企,名义供煤方)
A公司(国企)→ D公司(实际是私企,名义购煤方)

实际操作:B公司(私企,孙某实控企业)向C公司供煤

4、资金流与货物流梳理

国企A公司与国企C公司合同:A公司先付1500万元预付款,并须派员现场监督煤炭装船。

国企A公司与私企D公司合同:货到港口D公司装船前付清全款后才能转移货权。

石某的迷之操作

  • 向上级国有集团E公司汇报时,谎称上下游均为国企,且D公司可100%预付款;

  • 支付1500万元后,未派人现场监装;

  • 未收到D公司货款即发出放货指令;

  • 仅凭D公司出具的收货凭证,向C公司出具收货确认函;

  • 最终致使1500万元国资流入孙某控制的B公司,B、C均未供货或退款,D亦未付款。

5、石某主张:自己不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石某在纪检监察机关交代了签订、履行购销合同的大致事实,同时主张,自己虽然与孙某熟识,但并不知道B公司和D公司都是孙某控制的关联私企,对于国有资产损失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而且所在公司往常煤炭交易货物跟资金的流转均与涉案交易类似,由此自己在涉案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自己不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说实话,这话在圈里人听来,纯属找借口、很扯蛋。国企做贸易,最忌讳的就是 “靠经验主义”,更何况对方还是个欠着公司钱的主儿。

那么,石某究竟是否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我们来看看纪法的解析。

江西省永修县纪委监委 刘俊 绘图

二、国企总经理石某喊冤:我不是故意的、不算严重失职吧!法律到底会怎么判?

其实在国企干供应链业务,在合同上出了点岔子也不稀奇,但要构成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可不是一句 “运气不好” 就能糊弄过去的。法律上要判定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一般要符合这三点要求:

一是犯罪主体,为国有企业中对合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对合同的决策、签订、履行具有管理责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其他基层人员一般不能构成本罪。

二是主观上是过世犯错,不是故意坑钱。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属于过失犯罪,即因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轻率大意、粗枝大叶或者盲目自信,违反合同管理要求,对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失管失察,构成严重不负责导致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上面案情看,石某虽撒谎骗了上级公司,但不是想故意让公司亏钱的,更多是 “想挣营收却脑子进水”—— 明知道孙某欠公司钱,还敢信他介绍的业务;明知道上游是私企,还敢伪造信息向母公司借钱。这种 “应该想到有风险,却懒得管、懒得查” 的心态,就是法律上说的 “重大过失”。

三是客观上有 “严重不负责任” 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根据司法案例梳理下来,我们发现其表现为五花八门:


  • 有的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

  • 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源情况;

  • 有的是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销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导致被骗;

  • 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

  • 有的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

  • 有的不辩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

  • 有的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提供担保,导致发生纠纷时承担责任;

  • 有的贪图个人利益,关心的不是产品的质量和价格,而是个人能否得到回扣,从中捞取多少利益。在得到好处后,在质量上舍优求劣,在价格上舍低就高,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供货来源上舍公取私。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人员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即便是自己客观上没有拿钱或牟利、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的意图,但因为工作严重不负责给国有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仅面临民事赔偿和党纪、行政处分等责任风险,还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贻误终生的后果。

而回到上述案例中的石某,如果事先知道B公司和D公司都是孙某控制的关联私企,而与孙某串通签订、履行涉案合同,那么石某就不是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了,而是涉嫌贪污罪或者诈骗罪

石某在明知实际供煤方为民营企业B公司的情况下,曾就此项目在E公司召开的班子扩大会上,刻意隐瞒了真正的上下游B公司和D公司都是私营企业这一事实,谎称上下游都是国有企业,且称D公司在装船前会付100%的货款,A公司没有风险,最终才获得了班子成员的信任并从上级公司借到了钱。

由此可见,石某是故意向上级公司隐瞒真实情况的,也就是说,其对虚假汇报、违反工作纪律存在故意。但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石某对公司后来的损失是已经预见并且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但是,作为一个国有企业负责人,石某在明知孙某已经欠了A公司1100万元的情况下,应该预见孙某介绍的该交易可能会给公司造成风险甚至损失,仍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甚至连到底有没有这批煤炭都没落实清楚,这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石某对国有资产的损失存在主观上的重大过失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协议,A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需支付现汇1500万元预付款,需方要指定工作人员现场监督装船。

而石某仅是付了1500万元的预付款,并没有指定任何工作人员现场监督装船。石某在没有按合同约定派人监督C公司将煤炭装船的情况下,就指令公司员工开具收货凭证给C公司。根据A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协议,货到港口后,在装船前D公司要支付100%的货款,付清全款才能转移货权。但石某亦没有及时向D公司索要货款就已经发出了发货函。当C公司向A公司要收货确认函的时候,石某仅根据D公司的收货凭证,直接让下属盖章确认,并无进行任何实地确认,就给C公司开具了收货函,导致A公司款项最终流入孙某控制的B公司。石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可以说是主动放弃了合同对A公司权利的所有保障,系重大失职。我们不能以石某所在公司往常煤炭交易货物跟资金的流转与该交易类似没有造成被诈骗后果,而否认该交易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存在。

所以,石某对国有资产的损失存在主观上的重大过失,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三、被判“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后,国企领导要付出多重的代价?

1、先说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企领导被认定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后,处罚措施如下: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特别重大损失”标准(参考):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

在量刑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国家利益损失程度、犯罪人的身份和职责、悔罪表现等因素。若国企领导在犯罪后能积极悔罪、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可能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而本案损失1500万,远超“特别重大损失”标准,也就是说,石某面临的将是实打实的牢狱之灾!

2、再看党纪政务处分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22条:因滥用职权、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降职、免职,五年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而案例中的石某作为中共党员,还可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到党纪处分,如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等,也就是石某这辈子政治生涯基本就结束了。

3、最实际的是饭碗没了

国企领导的岗位肯定保不住,而且会被纳入 “黑名单”,以后想在体制内或正规企业任职,难上加难。除了自身职业生涯外,家里人也可能跟着受牵连,所以说,到底图啥呢?

所实话,石某这案子,在国企供应链贸易圈不是个例。这些年我们见过太多因为 “想当然、走捷径”而栽跟头的国企领导了:有的凭 “老交情” 签合同,不查对方底细;有的为了冲业绩,把风控流程当摆设;还有的觉得 “上下游都是国企,出了风险也能兜得住”,结果最后发现压根兜不住!

说到底,国企供应链公司在开展业务时,第一步的客户尽调、合同签署工作必须要做到位,因为手里攥的是国家的钱、人民的信任,所以得让自己的每一步尽可能走得稳一点。

但有不少干供应链的朋友说了,我们肯定是不想出风险、不想让国有资产流失的,但就是在业务执行交付过程中,很难真正在细节处把控风险,很多底下操作人员都不知道该做些什么...比如事前的客户准入、业务尽调——事中的运营交付、风险跟踪——事后的催款处理、坏账管理等每一环节的风控工作,都得落到细节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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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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