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供应链公司在收到《货权转移证明》等文件时,真的能依法取得货权吗?

中仓登CWRR , 中仓登 , 2025-10-01 , 浏览:200

在大宗商品贸易领域,货物呈现体积大、吨位重的显著特征,且多以散装形式运输和储存,像谷物、煤炭、铁矿石这类货物,常常直接混合堆放在仓库或运输工具中,形成大规模的散装货堆。若要将货物实际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完成交付,综合运输、装卸、仓储等各个环节的费用,所产生的运输成本较为高昂。


鉴于此,在现实业务操作中,买卖双方通常会采用指示交付来替代现实交付,也就是在仓库进行原地货转,通过权利凭证的转让来完成交易。具体而言,卖方先将货物交由专业的保管人进行占有与保管,随后,卖方将其对保管人享有的货物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方。例如采用自制的《货权转移证明》作为指示交付的货权凭证,从而以权利的转移替代了货物的实际搬运与交付。


毫无疑问,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付成本并提升了交易效率。然而,一个关键问题随之而来,买方在收到《货权转移证明》或者《货物转让通知》、《货物提货权转移通知书》等文件,真的就可以依法取得货权吗?



 《货权转移证明》 货权凭证  


为探究《货权转移证明》在法律层面的效力,我们通过法院的裁判案例来分析法院对其的认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货权转移证明”关键字来检索,共收集到1320篇文书,由此可见因《货权转移证明》引发的法律纠纷并不少见。

(一)案例1:焦炭购销合同纠纷


案号:(2020)鲁民终2192号

案由:2018年,某集团公司L作为买方与多个卖方签订了焦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在港口仓库进行货物交付。L公司先支付了定金,在收到《货权转移证明》后支付剩余价款。然而,2019年L公司前往港口仓库提货时,却发现无法提取货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一审法院认为“L公司就其所主张的货物,虽然提交了《购销合同》、银行转账回单、《货物转让通知》《货权转移证明》《提货权转移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等证据,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货物转让通知》、《货权转移证明》、《提货权转移通知书》是在履行涉案焦炭购销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取得涉案货物的所有权。”


二审: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L公司以《货权转移证明》、《货物转让通知》、《货物提货权转移通知书》向仓库保管人主张焦炭的物权,没有事实依据。L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提交仓库保管涉案货物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启示:通过这个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货权转移证明》。法院明确表示:“上诉人以《货权转移证明》《货物转让通知》《货物提货权转移通知书》向被上诉人主张焦炭的物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由此可见,《货权转移证明》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权凭证,在发生货权纠纷时,它往往得不到法院的认可,也就是说《货权转移证明》于法无据。


(二)案例2:煤炭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702号

案由:青岛A贸易公司和上海B贸易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

判定:最高法在审理此案时认定,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货权转移证明》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因此判定卖方A贸易公司没有履行交货义务,应返还货款。


启示: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使用自制的《货权转移证明》进行交易,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由于《货权转移证明》并非货权凭证,即便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买方也支付了合理对价,拿到了《货权转移证明》,也不能必然取得货权。一方面,这些纸质文书很容易被伪造,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保障;另一方面,仅有文书,而没有仓库保管人代为间接占有货物的证据,同样无法证明买方取得了货权。



  如何证明取得了货权?  



既然《货权转移证明》不能作为有效的货权凭证,那么如何证明取得了货权?这要完整的法律逻辑和技术手段相结合。


(一)法律逻辑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是占有。与一些具有特定货权凭证的货物不同,大宗商品货物并无统一、法定的“货权凭证”,其权属只能依靠证据来证明。因此,要想证明合法取得货物权利,在货物交付后,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对货物实现了实质、持续、有效的占有。这一证据链需要涵盖货物交付的各个环节,包括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交付后对货物的控制和管理情况等。例如,在交付过程中,要有相关的交接文件记录货物的数量、质量等信息;在交付后,要有能够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管理和控制的证据,如仓库的出入库记录、货物的盘点报告等。


(二)技术手段


1、控货管理:目前市场上多采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生物识别等新技术对货物进行感知、识别、定位、跟踪和监控。例如,通过在货物上安装传感器,可以实时监测货物的位置、状态等信息;利用电子围栏技术,可以划定货物的存放区域,一旦货物超出该区域,系统会自动发出警报;生物识别技术则可以用于对进入仓库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接触货物。此外,还可以通过电子货权公示牌等手段加强现场管理,做到对货物的有效控制和占有。


2、登记公示:在第三方平台进行货权公示,可以劝退善意第三人,实现货权的排他性要求。通过在第三方平台公示货权信息,让其他潜在交易方知晓货物的权属状况,从而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减少纠纷的发生。在(2016)最高法民申1514号裁判文书中,最高法认为当事人因为进行了有效的第三方登记公示,依法取得了对涉案货物的所有权,因此登记公示是货权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3、货权管理:实际业务中货权总在变化,因此货权管理是动态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就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记录货权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行为,形成有司法效力的证据。例如,利用信息化系统对货物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生成详细的电子台账和报表。同时,将这些证据“上链”国家级区块链,依托国家公信力、技术公信力保障存证数据的信息安全。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点,将证据上链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司法效力。


综上所述,在大宗商品贸易中,一纸《货权转移证明》并不能主张货权。想有效证明取得货权,必须遵循法律逻辑,结合先进的技术手段,构建完善的货权确权管理体系,中仓登自主研发的货权管理专利可以确保货权交易的合法、安全、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大宗商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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