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现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大案!民生、招行、广发行合计被骗5.6亿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基金报 , 万联网综合整理 , 2020-06-26 , 浏览:5922

又见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惊天大案,涉案合计金额高达5.6亿元!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二审刑事判决书揭开了这起借虚构业务交易、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大案,南阳民生银行、郑州招商银行、平顶山广发银行三家银行总共被骗取5.6亿元,且涉案客户经理均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被判刑。


本案中,舞钢金益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虚构与舞钢公司业务交易,指使张某等3人制作虚假的业务合同,先后向上述3家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涉案金额高达5.6亿元。


首先了解下银行承兑汇票是什么: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具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票据最长期限为一年,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裁判文书显示,在本案中,三家银行遭遇的情形几乎如出一辙。舞钢金益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虚构金益全公司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舞钢公司”)的业务交易,指使金益全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等人制作虚假的业务合同,再向三家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经审理查明,宋某等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南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郑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平顶山分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其中民生南阳分行合计2.8亿元、招商郑州分行合计2亿元、广发平顶山分行合计8000万元,上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总计达5.6亿元。


那宋某等人是如何通过重重关卡、骗取5.6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涉案的三家银行相关客户经理又因什么原因导致自己最终身陷囹圄?


一、故技重施 银行接连中招


以宋某等人骗取民生南阳分行银行商业承兑汇票2.8亿元的案件为例,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2月份,宋某虚构金益全公司与舞钢公司业务交易,指使张某等3人制作虚假的《钢材买卖合同》,本案被告人之一、南阳民生银行的客户经理李某晓没有认真审查业务合同的真实性,仍违规利用2012年3月27日民生南阳分行、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为金益全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后经他人的帮助,宋某顺利取得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


同年8月份,宋某通过向他人融资,偿还了前述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7000万元(其中4000万融资由李某晓帮助从第三人方面获得),并交纳了新办理的另一笔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7000万元。截止案发,宋某尚有7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南阳民生银行。


2014年2月24日民生南阳银行通过民生郑州分行,从舞钢公司存在民生郑州商都路支行的7500万元定期保证金中扣划了约6911.03万元,以抵偿7000万元承兑汇票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宋某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离不开一个重要角色胡某岚的帮助。1956年出生的胡某岚,2005年任舞钢公司销售部现货处处长,2012年5月任舞钢公司销售部中南处处长,2013年4月退休,后因骗取票据承兑罪获刑。胡某岚在明知宋某虚构业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应宋某要求,帮助宋某分别在前述三家银行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提货通知单(回执)》、《业务合作协议书》、《商品金额证明书》、《提货通知书回执》、《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收条等手续上签字,并在明知收票人是舞钢公司的情况下,将银行工作人员交给其的宋某在三家银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宋某,协助宋某从三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到了2013年8月,宋某取得的上述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宋某通过向他人融资,偿还了前述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7000万元,并交纳了新办理的另一笔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7000万元。其中,宋某有4000万融资是经李某晓帮助而向第三人获得。


而在2013年8月宋某申请民生南阳分行办理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李某晓收到材料后依然没有认真审核合同真实性,且明知舞钢公司已不再对外签订三方协议,仍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该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并使金益全公司取得该行的授信。


按照规定,新的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完并签收盖章后,本应交给胡某岚,但是李某晓却将汇票交给了舞钢公司财务人员胡某喜,胡某喜又将汇票交给了宋某,宋某在加盖其伪造的舞钢公司背书章后,将这1.4亿元汇票用于偿还此前融资。


截止案发,宋某尚有7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民生南阳分行。2014年2月24日民生南阳银行通过民生郑州分行,从舞钢公司存在民生郑州商都路支行的7500万元定期保证金中扣划了约6911.03万元,以抵偿7000万元承兑汇票损失。


而上述扣划还引发了新的纠纷。2014年4月,舞钢公司作为原告,以民生银行郑州商都路支行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生南阳分行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民事诉讼,后郑州中院以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中止审理。


二、涉案银行客户经理上诉失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三名客户经理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李某晓、司某、余某泱有期徒刑6年、5年半和5年。


前述三名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三上诉人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其中,李某晓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晓对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认真进行了书面审查,符合银行的规定,没有违规”的意见。二审法院查明,民生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九条规定“申请承兑时,承兑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料:(四)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证明贸易背景的发票。增值税发票如不能在承兑前提供的,承兑行必须监督承兑申请人及时补交”。


第十五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一)授信业务部门负责调查以下内容,并出具授信调查报告:3、承兑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兑行应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有关加强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一)是否按照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中李某晓违反以上规定,没有认真审查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资料,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对三上诉人的定罪准确。根据三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余某泱有自首情节,对李某晓、司某从轻处罚,对余某泱减轻处罚。


最终,李某晓、司某、余某泱二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5年和3年。


在由万联网主办的第七届“CSCFIS 中国供应链金融创新高峰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宋华教授在谈到供应链金融风险时曾直言“伴随着各个监管方和各个地方政府大力推动供应链金融的时候,不瞒大家说,我心里有点害怕,为什么?我怕供应链金融再次出现P2P的状况。因为一旦管不住风险,那供应链金融就是一场灾难。所以请大家做的时候一定要谨小慎微、如履薄冰,风控一定要把握好”。


同时,宋华教授还专门提及了银行诈骗案中的欺诈风险,他表示,完善的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体系很有必要:第一,它一定是主体结构化数字信用,就是不管是你的交易主体、你的关联企业、还有其他利益相关方等,一定是多主体的把握,而且是相互关联的,结构化的数字信用就是我们要全面的去把握它的交易、它的物流、它的资金。但是这两个维度还不够,还有一个第三个维度,这个维度我们可能要关注一下,我称之为“动态化数字信用”,就是无论你是把握它的结构化数字信用还是主体数字信用,一定会涉及数字和时间的维度。第一个,历史维度,传统金融机构的风控基本基于历史数据。有用吗?没用。因此历史数据做征信,我告诉大家,在中国已经没用了。第二个是实时数据,就是正在发生的数据,让我们的科技能够有一点预见性。


目前,类似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之类的供应链金融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无论是如宋华教授所言、建立基于数字信用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等手段,还是票交所近来力推的供应链票据平台等,都是在推动供金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举措和方向,而这需要政府、核心企业等来自供应链全链条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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